(1)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二)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
(三)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
(4)質量不符合約定等。
2.經濟合同不履行的事實必須是由壹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的。當事人的過錯可分為故意違約和過失違約:
故意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某壹行為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不利後果(如收到貨物,無故拒絕支付借款);
過失違約:是指當事人本應預見到自己的某些行為可能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不利後果,但由於疏忽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了,但認為可以避免這種後果,但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導致後果的發生,造成合同義務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對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或者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由第三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