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和法律關於行政征收的規定主要有:憲法第十條規定土地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第13條規定了公民的私有財產:“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壹步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除了土地征收,我國法律還有壹些關於行政征收的規定。比如《物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單位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收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補償。“《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通訊工具、場地、建築物,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作出類似規定的國家包括《國家安全法》、《戒嚴法》和《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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