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治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並經執業醫師註冊機關註冊;(2)具有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驗。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人員,應當具有6年以上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的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醫學臨床工作經驗;負責實施美容中醫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人員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中醫和皮膚科臨床工作經驗;(3)經醫學美容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從事醫學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