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是法律上不變的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這個期限,就失去了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7天期限仍受《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限制。比如受到舉證期限延長的限制。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舉證期限的,或者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或者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有困難,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延長舉證期限。由於舉證期限的延長,當事人之間保全所需的時間也會相對延長。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規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