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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的基本原則

證據法是指訴訟中證明活動的法律規範。在我國,有關證據的法律散見於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等。)和司法解釋。我國司法界曾試圖制定統壹的證據法法典,但至今未能成功。關於是否制定統壹的證據法法典,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頗多。

定義

證據法是指訴訟中證明活動的法律規範。

從狹義上講,證據法是解決訴訟當事國在認定案件事實時行為和事實的某些標準以及訴訟風險分擔問題的法律。

廣義的證據法是關於證據的收集、制作、保存、提交和運用的法律法規的總和。

原理理論

證據法本質上是壹種法律“認知法”,以經驗為基礎,基本方法是概率性的。所以,沒有證據法可以是天然的事實認定保障法。證據

基本原理

證據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遵守法制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循證原則,

直接詞的原則,

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法定證明與自由證明相結合的原則。

理論基礎

證據法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認識論-唯物主義,反思和知識。

方法論——信息論、系統論、概率論

價值論-外部平衡,內部平衡。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司法公平與經濟效率、司法公正與傳統文化。內部平衡包括: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案件真實與糾紛解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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