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應當同時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權利,履行職責。在此期間,董事會秘書不免除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的責任。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
電網證書。
3.2.9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任命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壹)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的任命書或董事會相關決議;
(二)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家庭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訊地址和專用電子郵件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訊地址和專用電子郵件地址等。
上述通訊方式信息發生變化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化後的信息。
3.2.15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定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或者本規則第3.2.13條規定的擔任董事會秘書的人員負責聯系本所辦理信息披露和股權管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