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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業務的主要風險主要包括

由於自營交易是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和合法資金直接進行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交易的風險決定了自營交易的風險。在證券自營交易業務中,證券公司本身就是投資者,交易的盈虧完全由證券公司自己承擔。在代理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是代理,證券交易的時機、價格和數量由證券客戶決定,由此產生的損益也由客戶承擔。

證券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利用自有資金或者合法募集的資金,以自己的名義買賣證券,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國際上,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按交易場所可分為場外(如櫃臺)自營交易和場外(交易所)自營交易。場外自營交易是指證券公司通過櫃臺交易直接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內自營交易是證券公司通過集中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的行為。我國證券自營業務壹般指場內自營交易業務。

有關場內自營交易的國際法規非常復雜。例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機構或個人可分為交易大廳自營商和自營經紀商。交易大廳的交易商只從事證券的自營交易,不從事委托業務。自營經紀人也自行從事買賣證券的業務,其客戶僅限於交易大廳內的經紀人和自營商。自營券商自營證券的目的不是像自營交易員那樣追求利潤,而是為了自己所專營的證券維持持續的市場交易,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和暴漲。

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為自己買賣證券產品的行為。買賣的證券產品包括a股、基金、權證、國債、公司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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