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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調解規定

法律解析:民事糾紛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

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賠償醫療費用、物品損失的治安案件,無爭議且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

現場錄音錄像明確記錄當事人基本信息、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的,不制作調解協議。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處理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行為;

故意毀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較輕,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調解:

(壹)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

(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

(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

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賠償醫療費用、物品損失的治安案件,無爭議且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

現場錄音錄像明確記錄當事人基本信息、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的,不制作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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