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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權激勵的對象是什麽?

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予以鼓勵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能成為激勵對象。權利失衡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發展。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

激勵對象可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產生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獨立董事、監事不應包括在內。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能成為激勵對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壹個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作為激勵對象:(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二)最近12個月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3)最近65,438+02個月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四)《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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