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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證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出庭,並就所了解的案件向法庭提供證言。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2條

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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