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政府采購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支持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