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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采購合同公示時間的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人和中標供應商可以依法通過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實行分包的,中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應當就分包項目負責。

政府采購侵權責任的特征

1.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侵權行為是壹種違法行為。所謂違法行為,既包括法律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為,也包括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利益、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

2.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侵權行為是對被侵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行為。在法律實踐中,無論是何種侵權行為,只要行為人給受害人帶來了財產、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那麽就可以認為侵權行為成立。

3、政府采購侵權是由於過錯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侵權行為的發生到侵權行為的後果,應當將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判斷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並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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