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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合同是指

法律分析:政府采購合同是規定招標采購單位、采購單位和招標單位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政府采購合同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屬性。它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壹方是政府相關部門,其目的是各級政府及其下屬機構為開展日常政府活動或提供公共服務而進行的采購。政府采購合同是壹種雙務、有償合同,即雙方都有相互對待和支付義務的合同,壹方在獲得權利時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這個價格壹般是指支付稿酬或報酬,屬於財政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四條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定購任務或者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要約義務的壹方應當及時作出合理的要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承諾義務的壹方,不得拒絕對方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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