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質疑和投訴政府采購的措施
第十條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采購文件可能會要求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壹次性對同壹采購程序提出查詢。
第十壹條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被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如果壹個潛在供應商已經獲得了他可以依法質疑的采購文件,他就可以對這些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應當自獲取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十二條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詢價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1)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和電話號碼;
(2)質疑項目名稱和編號;
(三)有具體明確的問題和與問題有關的要求;
(四)事實依據;
(五)必要的法律依據;
(六)提問日期。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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