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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有哪些組織形式?

法律分析: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采購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開展日常政府活動或向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通過公開招標和公平競爭的方式,為政府部門或其所屬集團從國內外市場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和部門的集中采購項目。技術和服務標準統壹、采購人常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根據業務需要對部門和系統有特殊要求,可以統壹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謂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自行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以上的項目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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