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流轉的法律規定如下:
1、特種樹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還有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內,承包人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由於林地生產周期長,為保護造林積極性,承包林地的農戶可以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繼續承包;
2.對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由於林地生產周期長,為保護造林積極性,承包林地的農戶可以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繼續承包經營;
3、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承包期內,如承包方死亡,承包方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直至承包期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交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