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和內容
第六條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承擔的群團組織,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第七條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承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能;(五)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六)在參加政府購買服務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年檢或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和商業信譽良好;(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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