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渠道有兩種:1,向居民購買勞務。2.從企業或公司購買商品。因此,這種公共支出包括工作人員和武裝人員的工資支付以及各種公共物品的購買。但各類轉移支付不能納入政府購買項目,因為它不是政府購買當期商品和服務所花的錢。
法律依據: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措施。
第二條公共法律服務由政府整體提供,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需要,是公共法律服務和法律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是指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服務,由符合條件的法律服務組織、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承擔,由政府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費用。
第四條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以下簡稱購買主體)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承擔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和自身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服務,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購買。
從事公益服務的機構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過程中,確需依靠社會力量的,應當在現有財政安排範圍內,參照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方式和機制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