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專項資金。包括各種基金、基金、附加和專項費用。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的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資金先收後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中單獨編制,自行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基金預算級次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基金收入。在作出新的調整前,相關收入的劃分暫按原規定執行,即目前屬於中央的收入仍視同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目前仍將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作為地方資金的預算收入;現在中央和地方享受的收入,還是中央和地方享受。
法律依據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和部門收取政府性基金時,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在深圳印制或監制的票據。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在銀行開設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統壹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名稱和種類,按有關部門和單位單獨設置收入賬戶。
第十五條具有特定征收項目和標準的政府性基金,經規定程序批準後,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委托銀行代收,繳款人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經財政部門批準,社會捐贈、募集頻繁或數額較小的政府性基金,可由募集單位收取,並在規定期限內轉入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