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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政府債務意味著什麽?

法律分析:政府隱性債務主要是指政府直接舉借或承諾用財政資金償還、非法提供擔保等超出法定債務限額的債務,主要用於投資公益性項目和準公益性項目。壹般政府債務是由壹般公共預算償還的債務。其中,債是指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做或不做某事的義務。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有向買方交付所售貨物的義務,這是對某壹行為的債務。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壹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四條除外債轉貸外,壹般債務收入通過發行壹般債券籌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是壹般債券的發行主體,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發行。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確有必要發行壹般債券的,應當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壹般債務預算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壹發行並向市、縣政府貸款。經省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行發行壹般債券。團洲

第五條壹般債務收入應當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六條壹般債務應當有還款計劃和穩定的還款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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