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四,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公職人員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認定。應當給予兩種以上行政處分的,實行最重的行政處分;應當給予多個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期限可以確定為多個行政處罰期限且少於多個行政處罰期限之和,但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六條對公職人員的同壹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給予重復的行政處分和處分。
第十七條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組織處理,監察機關也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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