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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系自始無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時起,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該婚姻自始無效,而非自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公告之時起無效。這種婚姻關系,無論婚姻事實是否發生,婚姻時間是否長久,都被法律確認為從未存在過,不受法律保護。在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中,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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