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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沒有提供證據,庭審時提供的證據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要看情況。如果妳有能力提供證據,故意不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據無法被對方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其次,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舉證的,應當及時申請延期舉證或者向法院申請依職權調查。沒有申請延期或者申請法院調查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最後,如果庭審時提交的證據確實對本案的審理有重大證明作用,如果不被采納,會影響案件的公正。法院可以依職權采納,但是會訓誡妳或者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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