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結算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算,準確、及時、安全地辦理支付結算,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2.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和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3.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結算的中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存款人以公司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公司的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為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第九條銀行應當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的存款及相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的存款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