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10條
窩藏、包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地、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是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關於辦理隱瞞、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明知是下列行為之壹而幫助脫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壹)為犯罪分子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供藏匿的場所的;
(二)為犯罪分子提供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的;
(三)為犯罪分子提供金錢的;
(四)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的其他情形。
保證人在罪犯取保候審期間幫助罪犯脫逃,或者知道罪犯的藏匿地點、聯系方式,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雖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但不是以幫助犯罪分子脫逃為目的的,不以窩藏罪定罪處罰;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