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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權的告知義務

知情同意權與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根據我國《消法》及前述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滿足患者在醫療活動中的知情權,醫療機構有義務告知患者以下內容:1、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基本信息和醫學專長,包括醫療機構的基本信息和專業專長、醫務人員的職稱、學術專長和既往治療效果。2、醫院規章制度與自身利益相關。3.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斷手段和措施。4.使用的治療儀器和藥物的療效和副作用。5.手術成功率、目的、方法、預期效果、手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適和麻煩、手術不成功可能想象的後果和潛在的危險等。6.病人的情況。7、病人的疾病治療措施。即可能采取的各種處理措施的內容,通常能達到的效果,可能存在的風險等。8.告知患者費用。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醫療活動都必須告知患者。為避免對患者造成不良影響,醫務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履行告知義務,如患者對病情的了解程度和對醫療措施的滿意度、患者認為病情較輕或患者放棄告知義務等。特殊疑難雜癥、頑癥、疾病的自然轉歸,我不需要被告知。為了搶救危重病人,要采取急救措施挽救生命,暫時不需要告訴他們。法醫鑒定前不好說患者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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