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是在中國合法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可能已婚,也可能未婚。第三者的行為在學術上定義為通奸和同居。?
通常第三者的定義是破壞他人家庭的人,是合法結婚的人。“第三人”的概念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改革開放後的中國,被中國社會和法律賦予了特定的含義。
西方的性解放觀念開始湧入中國,壹些受這種觀念影響的人無視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按照自己的個人喜好肆意侵入別人的家庭,直至拆散別人的家庭。
第四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於65438-098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最終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首次在法律法規中明確界定了“第三人”和“第三人幹預”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由過錯方與第三者插足或喜新厭舊離婚。
處理財產時,要照顧到無辜壹方和子女的利益。直到現在,各級人民法院都是這樣處理針對他人婚姻家庭的通奸、同居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