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是壹種新的訴訟類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修訂《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時,“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作為壹種案由正式寫入規定。現行知識產權法中沒有關於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專門規定。從性質上看,惡意訴訟的本質是濫用訴權。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概念可以定義為:行為人因自身過錯,在事實上沒有合法合理依據的情況下,發起並實施知識產權民事訴訟,造成他人財產和人身損害的行為,或者為了某種非法目的,通過訴訟程序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包括知識產權民事惡意訴訟和知識產權濫用訴訟程序。
如何應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涉嫌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並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采取證據、財產保全等措施,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即使他的訴訟請求在終審判決中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不能輕易認定他的訴訟行為主觀上有惡意。
專利惡意訴訟從權利行使的角度看是對專利權的濫用,因此專利法往往是規制專利惡意訴訟的重要制度資源。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無效對專利權人惡意訴訟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時的判決和調解書沒有溯及力。對於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也對惡意訴訟的專利權人規定了壹定程度的懲罰措施。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違法性不在於提起訴訟本身,因為提起訴訟是當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其違法性主要體現在沒有客觀上成立的提起訴訟的依據,即任何理性的訴訟當事人都不會認為訴訟有勝訴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