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
5.1壹般要求
企業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策劃、實施、運行、評審和改進文件化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5.3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並規定記錄的識別、儲存、保護、檢索、保存和處置所需的控制。應控制和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外來文件和記錄:
a)有效管理行政決定、司法判決、律師函等外來文件,確保其來源和獲取時間可被識別;
b)建立、保持和維護記錄,以證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滿足本標準的要求並有效運行;
c)外來文件和記錄文件的完整性,並明確貯存方法和貯存期限。
5.4壹致性要求
5.5對於聲稱完全滿足本標準的企業,應滿足本標準的所有指標。具體指標見附錄A。
5.6對於知識產權管理要求較高的企業,應尋求滿足本標準附錄B中的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