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時效期限壹般為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五年;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壹般為90日;但是,符合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條件的,行政機關也可以當場作出。
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該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兩年後,無論何時發現這壹違法事實,都不再給予當時的違法者行政處罰。
法定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