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治安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

治安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主觀性:

在治安案件中,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害人諒解,被脅迫或者被欺騙,主動投案,如實陳述,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壹)案件不屬於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情形;(2)刑事證據不足;(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自訴人撤訴後講述同壹事實,但因證據不足撤訴的除外;(七)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再次告知同壹事實的;(八)公安機關正在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屬於本解釋第壹條第二款的案件;(九)不服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或者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上一篇:知識產權標準的實施意味著什麽?
  • 下一篇:中國農業銀行分行有哪些機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