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黑名單可以解除,但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如向侵權人發送警告函,起訴侵權人等。另外,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解除黑名單的限制。但如果認定列入黑名單的主體有嚴重惡意或違法行為,則不能解除限制。
哪些人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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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