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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管轄權

法律主觀性: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客觀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或人身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是對知識產權創造者勞動的侵犯和剝奪,是危害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的腐蝕劑。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各行各業的人們都有意識地盡量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侵權壹般包括商標侵權、專利侵權和版權侵權。近年來,公民和企業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遇到不法侵害後也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任何壹方在生活、工作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並從中獲得壹定利益的,也可以向侵權人要求賠償,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處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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