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被保險人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城鎮居民醫保要求參保人就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參保居民患病就醫時,須持醫保卡、身份證或戶口簿到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憑憑證享受醫療補償待遇。患者可自行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無需辦理轉診手續。因急診、搶救或異地患病,可就近到有資質的醫院治療,但必須在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因病情或醫療條件需要轉入市級以上醫療機構治療的,由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手續。不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而直接到省級醫院就診,或者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報銷,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