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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誠實守信,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不得欺詐和逃避法律,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壹項基本道德原則。

民法將這壹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過程中,維護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維護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在現代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被譽為現代民法的“帝王條款”。

1.誠信原則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如實告知對方有關事項和真實情況,禁止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欺騙對方。

(2)民事主體壹旦表示意思,達成協議,就必須信守合同,信守承諾,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法律禁止當事人背信和擅自違約。

(3)在民事活動中發生損害時,民事主體雙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

2.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是絕對的,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民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義就是真理;

(三)不損害公共利益;

④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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