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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沖突和毆打他人的區別

肢體沖突和打架的區別主要是結果的不同。肢體沖突只是單純的互相推搡,壹般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打架壹般會導致他人受輕傷或更多,可以定性鬧事。

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毆打行為。行為壹般采用拳打腳踢,或者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

毆打他人屬於行為犯,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毆打了他人,無論是否對被侵害人造成了傷害,都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為、地點和嚴重程度應考慮從輕或從重處罰。

處罰方式壹般是對行為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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