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對於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要求制作簡明格式的筆錄,盡量減少需要書面記錄的內容。被詢問人自己寫材料的,辦案單位可以提供壹份樣式供其參考。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記錄詢問過程,可以代替書面詢問記錄,必要時可以用文字說明視聽資料的重點內容和相應時間段。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條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範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並保持完整。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利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記錄執法活動的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