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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局的管理範圍

執法局的管理範圍詳情如下:

1,治安管理是治安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正常社會生活而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2、國家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治安的行政工作,戶籍管理、治安管理、特種行業管理、民用危險品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消防、邊防、外國人管理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

3.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嚴格管理警察,提高人民警察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中國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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