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並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姓名或印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百壹十九條改為第二百壹十五條,修改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