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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麽?

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義務包括憲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義務的具體化,以及由公務員職業特點決定和衍生的義務。作為公務員,法律規定的義務當然應該履行。規定公務員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的目的和意義在於,它可以彌補因職業不同而無法詳細列舉的公務員其他義務,使公務員義務的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也更能體現時代的特征和精神。

需要註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先規定公務員的義務,再規定公務員的權利。壹般來說,法律中關於權利的規定通常按順序放在關於義務的規定之前。《公務員法》把公務員的義務放在公務員的權利之前,這是和其他法律不壹樣的。但這種順序安排有其深刻的含義,即考慮到公務員是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需要嚴格約束和管理。因此,在法律中規定公務員的義務,可以突出公務員的義務和責任。法律上有句名言,有權力的人往往濫用權力。

公務員在履行公職的過程中,非常有利於規定自己的義務,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將自己的行為置於法律的管轄之下,有利於維護公民的權益,維護國家的善治。《公務員法》預先規定了公務員的義務,體現了控權的理念,也宣傳了人民主權和公民權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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