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註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先規定公務員的義務,再規定公務員的權利。壹般來說,法律中關於權利的規定通常按順序放在關於義務的規定之前。《公務員法》把公務員的義務放在公務員的權利之前,這是和其他法律不壹樣的。但這種順序安排有其深刻的含義,即考慮到公務員是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需要嚴格約束和管理。因此,在法律中規定公務員的義務,可以突出公務員的義務和責任。法律上有句名言,有權力的人往往濫用權力。
公務員在履行公職的過程中,非常有利於規定自己的義務,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將自己的行為置於法律的管轄之下,有利於維護公民的權益,維護國家的善治。《公務員法》預先規定了公務員的義務,體現了控權的理念,也宣傳了人民主權和公民權利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