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後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類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金屬、廢電子產品、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棉花)、廢輕化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動物骨骼、毛發等)。)和廢玻璃。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