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物業服務引發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已經成為影響住宅小區和諧穩定的最主要因素。這既與物業公司未能及時有效地為業主提供滿意的服務有關,也與業主任意、過於頻繁地行使物業服務合同抗辯權有關。根據相關規定,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三種形式: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履行抗辯權或履行合同抗辯權,壹般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比如,在對方不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 *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的,應當不分先後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