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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回轉的法律規定和操作程序。

法院執行回轉的操作程序如下:

1.我院裁定執行輪換。

2、實施輪轉應重新備案。

3.當事人不服執行回轉裁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4.法律規定適用執行程序的,被執行人也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的款項。

執行回轉的適用條件是: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完成。也就是說,執行依據的內容已經部分執行,壹方取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財產。

2.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撤銷是指原執行依據完全失去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依據的內容發生了變化。

3、由當事人申請或行政機關決定。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執行機關在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被動決定執行輪換。執行機關依職權是指當沒有壹方要求執行輪換時,執行機關自願決定執行輪換。

4.執行機關以裁決的形式作出決定。

5.撤銷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換句話說,申請人應該歸還獲得的財產。

6、執行回轉的內容包括原始財產和原始財產的孳息。執行旋轉時,被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客體的,應當返還原客體;原物不能歸還的,折價賠償。

綜上所述,執行輪換只適用於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執行完畢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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