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院裁定執行輪換。
2、實施輪轉應重新備案。
3.當事人不服執行回轉裁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4.法律規定適用執行程序的,被執行人也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的款項。
執行回轉的適用條件是: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完成。也就是說,執行依據的內容已經部分執行,壹方取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財產。
2.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撤銷是指原執行依據完全失去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依據的內容發生了變化。
3、由當事人申請或行政機關決定。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執行機關在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被動決定執行輪換。執行機關依職權是指當沒有壹方要求執行輪換時,執行機關自願決定執行輪換。
4.執行機關以裁決的形式作出決定。
5.撤銷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換句話說,申請人應該歸還獲得的財產。
6、執行回轉的內容包括原始財產和原始財產的孳息。執行旋轉時,被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客體的,應當返還原客體;原物不能歸還的,折價賠償。
綜上所述,執行輪換只適用於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執行完畢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