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法人應以公司的名義對承包商的所有活動承擔全部責任。勞動關系中的法人將個體戶承包給他人後必須承擔責任的,由經營者先承擔,不能承擔的,由個體工商戶承擔連帶責任。在合同管理模式下,承包人往往以發包人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屬於內部關系,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屬於公司的外部關系。作為壹般法律原則,公司仍然應該對自己的債務負責。也就是說,在對外關系中,債權人有權直接追究締約公司的民事責任。但在內部關系上,承包公司在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後,有權向承包人主張賠償。
法人變更有哪些註意事項?
法人變更壹般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註意確定公司性質,確定是公司、個體戶還是合夥企業,同時確定是外資還是特許經營行業;
2、註意法人對已簽訂的協議進行變更,如股權轉讓協議,然後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3.註意,公司法人變更後未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原法定代表人仍以公司名義簽署文件的,後果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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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