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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的四個條件

法律分析:執行異議的四個條件:(1)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地產;

(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價款或者支付部分價款,並按照要求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執行;(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執行貨幣債權,買受人對被執行人名下登記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其權利可以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地產;

(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價款或者支付部分價款,並按照要求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執行;

(4)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轉移登記的。

第二十九條在執行貨幣債權中,買受人對已被執行的以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義登記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其權利可以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所購商品房為住宅,買受人名下無其他住宅;

(3)已付價格超過合同總價的50%。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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