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業藥師持證上崗壹經查實,吊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並予以公示。要將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積極探索多部門聯合懲戒、聯合打擊的長效機制。
2.各省級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執業藥師,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吊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證書》;
3.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查處,同時將企業納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
4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5.凡被發現有“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壹律吊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並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記錄被撤銷前,不能再次註冊執業。
6.通知還提出,市(或縣)級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要結合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的執業註冊信息,提高監督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藥品零售企業存在執業藥師的,要通報當地醫保管理部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形成聯合懲戒機制。
綜上所述,執業藥師如果被發現註冊會受到處罰。大家都要遵紀守法,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