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材料準備責任。根據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采購、供應和管理材料和設備。
(3)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業主提出開工通知、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平面布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和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度施工作業計劃、月度施工統計報告、工程事故報告,提出應由業主供應的材料設備供應計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或者債務人對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由第三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