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條例》
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得註冊執業藥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禁掛靠執業藥師註冊證。持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壹致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並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作為個人不良信息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對買賣、出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執業藥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應當如實報告,並由負有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情況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執業藥師在執業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