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壹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這裏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這裏所說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這裏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可見侄女不是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