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是員工因為個人原因辭職,比如“家裏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如果公司能提供證據證明員工應該辭職,辭職原因通常可以在辭職信、辭職交接表或辭職協議中找到,裁決機關壹般不會支持經濟補償。而且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否則,未經公司同意或未達到法定通知期限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得不到經濟補償,還可能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2.實踐中,有的公司克扣員工工資、停發工資、少發工資或拖欠工資,有的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中工作。針對這種情況,為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可以享有與公司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的特殊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